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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身体发肤,不敢毁伤”的文化阐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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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而我们的祖先却有一个文学性的说法:人是仅头有毛发的动物。

    《大戴礼.易本命》:

    “子曰:‘夫易之生人、禽兽、万物、昆虫,各有以生。或奇或偶,或飞或行,而莫知情;惟达道德者,能原本之矣。”

    “有羽之虫三百六十,而凤凰为之长;有毛之虫三百六十,而麒麟为之长;有甲之虫三百六十,而神龟为之长;有鳞之虫三百六十,而蛟龙为之长;倮之虫三百六十,而圣人为之长。此乾坤之美类,禽兽万物之数也。”

    人也是虫即动物。甲虫、鳞虫、羽虫、毛虫、倮虫的分类,大致合乎进化顺序。人的对比特点是“倮”,与接近自己的全身披毛的野兽对比,人躯干及四肢无毛为倮,即仅头有毛发。《大戴礼.曾子天圆》:“惟人为倮匈(胸)而后生也。”也是说仅头有毛发。

    这是只从人和兽的形态区别而言。进一步从人的社会属性说,就是《荀子.非相》:“人之所以为人者,何已也?曰:以其有辨也。饥而欲食,寒而欲暖,劳而欲息,好利而恶害,是人之所生而有也,是无待而然者也,是禹、桀之所同也。然则,人之所以为人者,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,以其有辨也。今夫狌狌形笑亦二足而无毛也,然而君子啜其羹,食其裁。故人之所以为人者,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,以其有辨也。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,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。故人道莫不有辨。”

    所谓“二足”指手足的分工。“无毛”即身倮。“有辨”即有智辨。“人道”,即人伦。不在于仅头有毛发,而在于有智辨。这是完整的表述,正可证明有另一种简式表述,就是用仅头有毛发来代表人的本质或特点,即人伦。

    《列子.黄帝》叙杨朱向老聃请教如何做人,如何判断人的善恶以决定自己对他们的亲疏关系。老聃回答:不能以长相论,而要从心性判断。对此有如下的议论:

    “状不必童(同)而智童;智不必童而状童。圣人取童智而遗童状;众人近童状而疏童智。状与我童者,近而爱之;状与我异者,疏而畏之。有七尺之骸,手足之异,戴髪含齿,倚而趣者,谓之人;而人未必无兽心。虽有兽心,以状而见亲矣。傅翼戴角,分牙布爪,仰飞俯走,谓之禽兽;而禽兽未必无人心。虽有人心,以状而见疏矣。庖犠氏、女娲氏、神农氏、夏后氏,蛇身人面,牛首虎鼻,此有非人之状,而有大圣之德。夏桀、殷纣、鲁桓、楚穆,状貌七窍,皆同于人,而有禽兽之心。而众人守一状以求至智,未可几也。”

    此段文字详细对比人与禽兽形态和心性的异同。禽兽全身披毛而人仅头部有髪;人手足分工而直立,禽兽则有爪牙之利。形态之别应当与心性之别统一,却未必。像桀纣那样的人,心性如禽兽;像庖犠、女娲等圣人,却如纬书所言是禽兽之状。正就是以人仅头部有毛发和兽形态之别来寓说人和兽心性之别。与《荀子》的说法殊道同归,相反相成。

    从人与兽形态有别而言人心、人性、人伦,是古代对人的本质的一种文学的通俗、形象的表述。而语言中的“狼子野心”、“衣冠禽兽”、“蛇蝎心肠”、“牛马裾襟”、“狼心狗肺”等许多固定成语,可以说是这个命题的简式支系。苏州话“竖头纵牲”即骂人如畜生。“竖”与“纵”都从人体直立而说,与《列子.黄帝》“俯走,谓之禽兽”同出一源。

    人与禽兽形态差别多有,只以仅头部有毛发为代表,是表述的方便。如此,头发就成为人伦文化的民俗载体。这在古今还是有系列网络性的,须另文专申。远古强迫性的去毛发的刑罚,应当就是这种以头发为载体的人伦文化的一环。

    一个正确的思想会因一念之差而变得完全相反,而无义理性。乐正子春所谓不走小路,不游泳,以及谚所谓“千金之子坐不垂堂”等,都是如此。

    “身体髪肤,不敢毁伤”的直接庸俗性异化,就是平时剪下的头发和指甲,要妥善保护,不能乱扔弃。到死时,装袋陪葬。《仪礼.士丧礼》巾栖鬈蚤埋于坎。”《礼记.丧大记》小臣爪手剪须。濡濯弃于坎。”又《礼记.丧服大记》:“君大夫鬈爪,实于绿中;士埋之。”郑玄注:“绿,当为角声之误也。角中,谓棺内四隅也。鬈,乱发也。将实爪髪棺中,必为小囊盛之。此绿或为篓。”

    吐鲁番墓葬出土的许多《随葬衣物疏》中都有“脚爪囊”的记载。如阿斯塔那305号墓(前秦建元二十年、公元384年)《缺名随葬衣物疏一》:“手脚爪囊各一枚。”《缺名随葬衣物疏二》:“帛鏈脚爪囊。”阿斯塔那62号墓《北凉缘禾五年(公元436)随葬衣物疏》:“手爪囊一枚。”均见文物出版社《吐鲁番出土文书》第一册。本初的原因是有去头发的刑罚,与指甲并无瓜葛。从也是“父母遗体”,便连类而及了。

    《云笈七签》卷四十七《密要诀法》:“凡梳头髪及爪,皆埋之,勿投水、火,正尔抛掷。一则’敬父母之遗体,二则有鸟曰鸺鹞,夜入人家取其爪髪,则伤魂。若能勤行,增算六百二十。”

    清代学者王夫子《杂物赞.髪积》:“糊纸做钟馗状,髯而执简,空其后,挂壁间,以纳櫛余之髪。”这是有钱人家与文人学士的习俗。做钟馗状,因迷信说乱抛头发会得病,用钟馗捉鬼;也谐音“中归”:把乱髪归总在其中。

    民间连类而及的还有牙齿。正常的乳齿更换,或因病或外力而致的掉牙,民俗共同的说法是不能乱扔,归置何处,则很不统一。

    《韩诗外传》卷八第二十五章:

    “曾子有过,曾晳引杖击之。仆地,有间乃苏,起曰:“先生得无病乎?”鲁人贤曾子,以告夫子。夫子告门人:‘参来勿内也。’曾子自以为无罪,使人谢夫子。夫子曰:‘汝不闻昔者舜为人子乎?小棰则待,大杖则逃。索而使之,未尝不在侧;索而杀之,未尝可得。今汝委身以待暴怒,拱立不去,汝非王者之民邪?杀王者之民。其罪何如?’”

    《说苑.建本》记此曾子之过是:“曾子芸瓜,误断其根,曾晳怒,投大杖击之。”

    孔子的这则孝道教导既有哲理,又有趣致。儿女的过错,大人免不了要体罚。若是用小杖仅示意而已,儿女要等待,让打到身上。若是用大棒之类,儿女却一定要躲避,不要让打上而可能发生意外。而曾子竟然老老实实地让父亲打得倒在地上昏迷好一会儿。是把身体交给父亲,惹怒父亲而犯错误。《说苑.建本》说,孔子的评论是:“立体而不去,杀身以陷父。不义不孝,孰是大乎?”

    从这一教导来看,孔子不会提倡愚孝,不是不分区别的要求身体发肤不敢毁伤。可见,倒是因为对孔子的孝的理论研究不精细,有误解,从而助长了某些迷信说法。

    (原载台湾《孔孟月刊》第42卷第10期,2004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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